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
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两轮车设置过渡期限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在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实现管理平稳过渡、限期淘汰,根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指既不符合《条例》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既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并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也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运行条件》(GB7258-2017)等强
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的电动两轮车。
二、在2022年1月1日《条例》实施前已经购买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要求免费给予办理临时号牌,并按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
三、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办理临时号牌后统一进行过渡期限管理,过渡期限为:《条例》实施之日起至2025年1月1日(即《条例》实施之日起3年)。过渡期限届满后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违者按《条例》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2020年9月17日发布的《琼海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电动车管理的通告》自行作废。
琼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编辑:shichuang